江苏中泰检测检验有限公司

苏州申太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中泰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5659号 申请人:苏州申太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北京东路77号A1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59BN6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泰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333号高展大厦14楼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2NPQF47。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中泰检测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街道亚包大道55号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5868000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女,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 原告苏州申太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泰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苏中泰检测检验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申太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泰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苏中泰检测检验有限公司的财产65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苏州申太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申太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泰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苏中泰检测检验有限公司的财产6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