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世纪创想电子有限公司

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明达电脑经营部与山西世纪创想电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5民初676号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明达电脑经营部,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电脑城一楼C区5-6号。
经营者***。
被告山西世纪创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财富大厦1121A号,组织机构代码:5784869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出生年月不详,山西世纪创想电子有限公司业务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明达电脑经营部与被告山西世纪创想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份中,原告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明达电脑经营部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明达电脑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明达电脑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78.5元,由原告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明达电脑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武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