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3-30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连民初字第0126号
原告连云港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向阳大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必照,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6号凤凰国际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苏常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原告连云港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乙斌
代理审判员万红英
代理审判员程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