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7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海民初字第01735号
原告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常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连云港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必照,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