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1107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46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告:**,女,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被告**、***、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撤诉。
审 判 员 张 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