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5109号
原告:孙XX,女,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连云港市万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6号凤凰大厦1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孙XX与被告连云港市万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诉讼中,原告孙XX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X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郑 斌
书 记 员 孙 宁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