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12243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女,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凤凰大厦12A。
法定代表人:苏常高。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