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9940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东辛农场西洋分场五十管理区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孟   善   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壤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