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9940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东辛农场西洋分场五十管理区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孟 善 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壤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