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952某某与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2952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告: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6号凤凰大道1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2021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