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2952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告: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6号凤凰大道1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连云港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2021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