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91民初957号
原告:烟台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翠杰,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和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诉状中书写的被告名称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