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立捷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02执前调441号
申请人烟台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8)鲁0602民初119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法院依职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9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立捷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书记员 王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