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85执124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凯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鲁0685民初3288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山东凯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前给付原告烟台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及安装款58120元。若被告山东凯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应当另行支付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18年9月12日的利息17300元,并承担以5812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由被告山东凯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2020年8月5日、2020年9月25日两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0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凯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2020年10月27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绍良
审判员 宋春瑜
审判员 路尚恩
书记员 孙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