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602民初28号
原告烟台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三站广达科技产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要件齐备,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被告应按约及时向原告付清货款。原告提供的被告经营者宋敬涛签字确认的销货清单与企业往来询证函互相印证,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的货款共计95703元,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货款52602元,现尚欠原告货款43101元的事实。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付货款43101元,并支付利息2492.67元(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与约相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依法决定缺席判决本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海康网线(橙)15250米,单价为每米1.377元,货款共计21000元,被告在产品到货后一日内完成验收,被告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与本合同规定条件不符,须在产品到货后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如被告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原告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如被告未收到货,须在合同签订到货日期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如被告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被告已按约收到货;被告于2018年4月28日前付清全部货款;本合同交易标的物为工业产品,相关的质量标准和保修维修均执行生产厂家的规定,原告根据厂家规定提供质保服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为凭,传真件或扫描电子件有效。
2018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海康网线(橙)15250米,单价为每米1.377元,货款共计21000元,被告于2018年5月3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其他内容与上述合同基本一致。
2018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海康网线(橙)30500米,单价为每米1.4098元,货款共计43000元,被告于2018年6月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其他内容与上述合同基本一致。
2018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无线摄像机等,货款共计10703元,被告于2018年5月22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其他内容与上述合同基本一致。
2018年6月22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该销货清单载明原告在2018年3月3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期间向被告供货的货款共计95703元。
2018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企业往来询证函”。该函载明原告自2018年3月3日起向被告供货的货款共计95703元,被告已付32802元,尚欠货款62901元。被告于2018年9月6日收到该函上签字确认,并备注:“2018年9月7日支票到账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9800元),欠款余额应为肆万叁仟壹佰零壹元整(¥43101元)”。
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销货清单、企业往来询证函及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及户籍证明等为证,还有原告的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以上证据材料均经本院审核认证,可以采信。
限被告烟台三站广达科技产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烟台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3101元,并支付利息2492.67元(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烟台三站广达科技产品经营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937元,由被告烟台三站广达科技产品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晓霓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人民陪审员 齐志玉
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