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2财保5号
申请人:山东恒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银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恒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烟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恒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2年4月28日,烟台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恒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恒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