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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恒业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03执114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执行人:烟台恒业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85046403W,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588号揽胜公寓D座;电话:1530638****。
法定代表人孙万杰。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恒业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166726005015922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298.65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恒业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166726005015922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018.9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青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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