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23133号
原告:北京宏达盛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大街三段83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宏祥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西康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韦辉,职位不详。
被告:付金国,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宏达盛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祥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金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宏达盛都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华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