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特234号
申请人:北京宏达盛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大街三段83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丰坤,男,
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宏达盛都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房山区。
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宏达盛都商贸有限公司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20年7月22日经大兴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20)大民诉前调字第160号人民调解协议如下:
一、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给付北京宏达盛都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费39 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北京宏达盛都商贸有限公司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达成的(2020)大民诉前调字第160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赵新兰
法 官 助 理 刘 微
书 记 员 张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