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1929号
原告:甘肃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附城镇南街供销社家属楼一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史喇口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女,现年59岁,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被告:***,男,现年37岁,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被告:**,男,现年50岁,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被告:***,女,现年37岁,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被告:***,男,现年61岁,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甘肃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甘肃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甘肃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65元。
审判员 郑 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