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1929号 原告:甘肃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附城镇南街供销社家属楼一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史喇口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女,现年59岁,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被告:***,男,现年37岁,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被告:**,男,现年50岁,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被告:***,女,现年37岁,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被告:***,男,现年61岁,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甘肃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甘肃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甘肃临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65元。 审判员 郑 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