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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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674。 被告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仑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三号1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9509564XL。 原告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合源大象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0月其与被告签订《西安地铁三号线(鱼化寨~保税区段)平面广告媒体经营权使用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取得西安地铁三号线(鱼化寨~保税区段)平面广告媒体5年的经营权,经营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经营权费用共计23000万元,每季度支付经营权费1150万元。合同签订后,其将合同项下广告资源交付被告使用。截止2018年11月11日,被告共计欠付其经营权费3859.375万元。2018年12月10日其提取被告提供的履约保函项下保证金2300万元。此后,其要求被告尽快向其支付所欠经营权费并提供新的履约保函,但被告均未答复。2019年1月14日,其向被告送达解除案涉合同告知函,告知被告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被告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合同项下全部广告媒体(政府有关部门及西安地铁要求发布的公益广告除外)的下刊作业并向其返还全部广告媒体。现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与被告于2016年10月签订的《西安地铁三号线(鱼化寨~保税区段)平面广告媒体经营权使用合同书》(合同编号:DTZY-WHCM-2016001)已于2019年1月14日解除;判令被告向其支付19086906.5元(暂计);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诉状中明确被告欠付其经营权费用3859.375万元,保证金2300万元系其自行扣减,其与被告并未形成合意,即本案诉争标的已超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本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36321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