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743号
原告(申请人):河南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庆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被申请人):西安市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具体职务不祥。
被告(被申请人):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宋杨,具体职务不祥。
原告河南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西安市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河南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对上述保全进行担保,本院已依法做出(2022)陕0113民初8455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河南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梦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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