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与陕西诚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97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8322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1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雯菲,陕西同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诚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宫雅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平,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杨,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诉被告陕西诚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9元,减半收取计14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艳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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