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18715号
原告:西安耀莱成龙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与凤城四路十字东南角海璟新天地8幢7层710Y21室。
法定代表人:韩林,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莉,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双,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铁一号线万寿路站综合出入口B+C区域。
法定代表人:涂洪能,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可,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桐,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宋杨,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韡,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清,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耀莱腾龙国际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密顺路18号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121。
法定代表人:蔡敏,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耀莱成龙影城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能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耀莱腾龙国际影城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西安耀莱成龙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因疫情等原因,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耀莱成龙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胡  九  红
人民陪审员    高琳红
人民陪审员    张旭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于 继 勇
书记员桑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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