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124民初812号
原告:孙吴县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孙吴县第一中学对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高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安埠街与东门街交汇处A4栋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孙吴县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高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孙吴县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吴县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吴县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4元,由原告孙吴县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