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6370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灌南县人,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月来,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盐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新园路22号综合楼351室。
法定代表人:张荣明,董事长。
被告:沭阳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沭阳县学府路图书馆大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灌南县人,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盐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沭阳县农业农村局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6元,减半收取71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