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盐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沭阳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6370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灌南县人,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月来,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盐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新园路22号综合楼351室。 法定代表人:张荣明,董事长。 被告:沭阳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沭阳县学府路图书馆大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灌南县人,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盐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沭阳县农业农村局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6元,减半收取71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