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云0424执保448号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申请人:澄江市高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玉溪市澄江市右所镇吉花居民委员会柿花园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750663911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游本松,男,1978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澄江市高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游本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网络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申请对被申请人价值61684.9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经本院依法查询,被申请人澄江市高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中有存款可供足额保全。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上述存款中的61684.9元予以冻结,本案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