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2071行初464号
原告: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康路民康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836092。
法定代表人:段绪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馨凯,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会信用代码11442000557288830U。
法定代表人:王超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麦智君,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乡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俊科,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粤财大厦信用代码11440000553612461J。
法定代表人:陈奕威,厅长。
委托代理人:刘薇,该厅工作人员。
第三人:彭建国,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景民路******,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1********。
原告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程园艺公司)不服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社保行政确认,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彭建国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绿程园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馨凯,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麦智君、黄俊科,被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委托代理人刘薇,第三人彭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编号为5582060的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彭德福受到交通事故后的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被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粤人社行复[2019]33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认定工伤决定。
原告绿程园艺公司诉称,一、原告员工彭德福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60岁,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属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二、彭德福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其自担损失,不能按工伤认定程序处理。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编号为5582060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被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的粤人社行复[2019]3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辩称,一、我局的主体资格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我局为工伤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二、我局认定事实清楚。从绿程园艺公司、彭建国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时所调取的笔录、事故路线图等证据可知:彭德福为绿程园艺公司员工,被公司安排到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佰利山小区从事绿化工作。2019年5月28日上午11时许,彭德福驾驶无牌号轻便摩托车从上述小区出发前往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中心城地下车库打卡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事实清楚、无误。三、适用法律正确。彭德福尚在上班期间内,其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的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四、程序正当合法。彭建国于2019年10月28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及提交资料,我局收到后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并告知绿程园艺公司相关权利与义务。随后,我局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包括去现场勘查及做笔录,以及去相关部门调取证据,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2019年12月9日,我局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并分别于12月10日、12月12日将决定书送达彭建国、绿程园艺公司。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涉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绿程园艺公司的诉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辩称,一、我厅依法受理绿程园艺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作出粤人社行复[2019]335号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二、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中山市三乡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询问笔录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查笔录等,彭德福在前往打卡下班的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认定其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属于工作时间,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该情形属于工伤,并无不妥。另外,彭德福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且无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故我厅依法维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编号为5582060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第三人彭建国述称,一、彭德福与原告形成劳动关系。1、我国所有法律没有禁止用工单位聘用超过60岁的劳动者,只要公民年满16周岁直至死亡,都有劳动的权利,即使超过60岁依然可以成为劳动者,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本案中,彭德福是农民,生前未领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与原告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2、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劳动者退休年龄没有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针对国家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的群体,对于农民工身份的群体并没有规定其退休年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彭德福没有办理退休,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与原告建立的用工关系应当为劳动关系。3、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意见认为超过60岁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等答复可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表明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二、彭德福生前是在原告指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不管交通事故责任如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三、事故发生后,彭德福家属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材料以及被告自行采集的证据客观、真实、规范、有效。因此,涉案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彭德福出生于1953年12月10日,与第三人彭建国是父子关系。2015年8月,彭德福入职原告绿程园艺公司,被该公司安排到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佰利山小区从事绿化养护工作,日常上班时间为上午7:30—11:30,下午14:00—18:00,平时需要本人前往绿程园艺公司位于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中心城地下车库打卡进行上下班考勤。
2019年5月28日11时15分,案外人刘吉国驾驶粤C335**号大型普通客车沿中山市三乡镇振华路由雅居乐车站往沙坦路方向行驶,行至该路段华润超市对开路口时,遇彭德福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左转弯驶至,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彭德福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彭德福被送往中山市三乡医院治疗,后经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10月28日,彭建国就彭德福受到的上述事故伤害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医院诊治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永州市祁阳金洞管理区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居住证明、绿程园艺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2019年5月员工考勤卡复印件、手机信息截屏图、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保险单、道路监控视频截图、事发现场七个工友出具的证明、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网上公开)等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向绿程园艺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和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天内就彭德福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协助调查。后绿程园艺公司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彭德福2019年3-5月打卡记录和2019年3-4月考勤登记表、中标通知书、中山雅居乐花园绿化养护承包合同、员工手册、用工承诺书、员工入职登记表、规章制度确认书等材料。为查明事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1月19日向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乡大队调阅及复印了彭德福案件的材料,并到事故发生点、绿程园艺公司中山雅居乐绿化分部打卡点进行现场勘查及进行了拍照。另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彭建国及绿程园艺公司委托代理人段馨凯、项目经理肖五生、绿化工班长唐灼诗、员工谭晓刚等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2019年12月9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5582060的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彭德福于2019年5月28日上午11时15分左右受到的交通事故后的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19年12月10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给彭建国,同年12月12日,邮寄送达给绿程园艺公司。绿程园艺公司不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后经审查,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粤人社行复[2019]335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为5582060的认定工伤决定。绿程园艺公司仍不服,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根据永州市祁阳金洞管理区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显示,彭德福未在该区领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庭审中,绿程园艺公司确认彭德福是从工作地点前往该公司的中山雅居乐绿化分部考勤打卡点准备打卡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对于彭德福当时仍在工作时间内的事实无异议,并确认事发地点是彭德福工作地点与考勤打卡点的必经之路。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属其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有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职权和职责。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彭德福于2015年8月起在绿程园艺公司位于该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其于2019年5月28日11时15分在前往打卡点准备打卡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彭德福与绿程园艺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彭德福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是否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关于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的对象是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而不是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同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粤高法函〔2012〕106号《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能否成为工伤认定主体问题的答复》“劳动者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彭德福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入职后,其为绿程园艺公司有偿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超过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排除出保护范畴,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照前述答复适用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致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彭德福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并无不当,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体现的保护劳动者精神。绿程园艺公司主张彭德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情况及庭审中的陈述,足以认定彭德福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处于工作时间内,虽然事发时其已离开日常工作的地点,但其前往的目的地即考勤打卡点与其工作地点存在一定距离,而肇事地点位于考勤打卡点与工作地点之间的必经之路,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且打卡是彭德福需要遵守绿程园艺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要求而进行的,因此,彭德福在前往考勤打卡点准备打卡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符合上述规定认定为工伤死亡的条件。关于绿程园艺公司认为彭德福负涉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其自担损失的意见,虽经交警部门认定彭德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绿程园艺公司的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5582060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得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出粤人社行复[2019]3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合法,亦无不妥,本院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婉芬
人民陪审员 缪惠敏
人民陪审员 李丽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晓桐
李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