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40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12月0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梁平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绿程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康路民康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836092。
法定代表人段绪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绿程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9]552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绿程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39589.33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款项,并已缴纳本案执行费。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9]552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劳人仲案字[2019]5528号仲裁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欧阳爱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凤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