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程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海清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4141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7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清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三村现代花园三楼西01。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康路民康花园A栋1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1栋1楼。
法定代表人:聂金伟,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海清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海清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海清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