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程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民终21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绪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0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石渊喜一审诉讼请求:1、上诉人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平时加班工资8715元;2、上诉人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2133.33元;3、上诉人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200元;4、上诉人支付2015年6月至10月高温补贴750元;5、上诉人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5290.97元;6、上诉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17.36元;7、上诉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无须支付被上诉人高温补贴750元;二、无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33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判决:一、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工资35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4666.6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750元;二、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石渊喜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420.29元;三、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石渊喜高温补贴750元;四、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石渊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56.39元;五、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石渊喜律师费2987.99元;六、驳回石渊喜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判决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0541号民事判决第一至第五项、第七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主张,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及被上诉人最后工作时间均为2016年5月30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被上诉人的工资标准系深圳市最低工资,其工作岗位确实具有时间上的不确定属性。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其上下班时间进行有效考勤管理,上诉人未予管理或不予提供相关考勤记录的行为,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酌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加班200小时、休息日加班200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50小时,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工资35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4666.6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7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维持。本院据此确认一审认定的被上诉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856.3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诉人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420.29元(2856.39×11),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维持。
被上诉人工作地点在室外,属于高温作业人员。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2015年6月至10月的高温补贴7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维持。
上诉人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被上诉人劳动报酬、未依法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被上诉人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56.39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维持。
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情况及被上诉人的胜诉比例,判决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用2987.99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珠
审判员*灵玲
审判员黄玮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