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4执17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4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辰溪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4018号花卉世界B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609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05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8141.0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绿程园艺景观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30.74元,扣除执行费640.85元后剩余49389.89元,已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640.8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一并缴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本案债权债务已清。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0541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0541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