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燎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宁燎原阳光灯具照明有限公司、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民初600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燎原阳光灯具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建冲。
被告: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宁燎原阳光灯具照明有限公司、被告南宁纵横时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920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变更为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150元。余款180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长屈勇强
审判员涂媛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泽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