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安博奥假肢医疗用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7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博奥假肢医疗用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博奥假肢医疗用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博奥假肢医疗用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西安博奥假肢医疗用品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姜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