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91民初15号
原告:济宁俊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阜桥辖区光河路北秦庄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济宁市九济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印象吟龙湾商业步行街17号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被告:付秋红,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女,1974年1月29日出身个,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告:***,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女,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济宁俊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九济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付秋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俊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俊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6元,由原告济宁俊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