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财保541号
申请人:济宁俊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辖区洸河路北秦庄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074075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邦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二里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95433741P。
法定代表人:伊红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邦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97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9年8月12日,申请人将诉前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邦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97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