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11民初2035号
原告:济宁俊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俊昌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济宁俊昌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冻结了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因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他可供查封的资金,申请对原冻结的帐户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济宁市中区支行73×××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