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民初7364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阜桥辖区光河路北秦庄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0740752K。
法定代表人:房俊昌,董事长。
被告:邹城市唐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邹城市唐村镇唐兴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83004325769B。
法定代表人:姜传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维群,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唐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41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宋艾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