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533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共青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22572K。
法定代表人:艾华新,经理。
被告: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辖区洸河路北秦庄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0740752K。
法定代表人:房俊昌,经理。
被告:李春国,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济***装饰有限公司、李春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情较为复杂,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孔翠峰
审判员 孙 静
审判员 田鹏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