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财保2460号
申请人:***,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共青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22572K。
法定代表人:艾华新,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俊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阜桥辖区洸河路北秦庄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0740752K。
法定代表人:房俊昌,经理。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济宁俊昌装饰有限公司、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37081100040200065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济宁俊昌装饰有限公司、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楚孔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