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91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村村委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074075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宁市九济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印象吟龙湾商业步行街1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N2M0Y2Q。
法定代表人许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考(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珂,男,1974年01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执行人**琢,男,1980年04月03日出生,住南京市。
被执行人***,女,1980年12月03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九济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许珂、**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2)鲁0891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通过强制执行,扣划了被执行人**琢名下银行存款21588元,2023年4月4日被执行人济宁市九济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申请执行人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执行人济宁市九济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履行完毕了和解协议内容。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区人民法院(2022)鲁0891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