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民终6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礼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书超,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莱芜市全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口镇西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莱芜市全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按***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手机号码用法院专递送达开庭传票,***拒收,于2020年4月5日被退回。2020年4月23日十点本院按开庭传票载明的时间准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直到十点三十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于2019年9月26日签名的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且***同意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电子送达诉讼文书”。故2020年4月5日,开庭传票被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22元,减半收取306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潘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严正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