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4执3245号
申请执行人赵建,男性,1963年06月29日出生,居民,汉族,住兰陵县。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1年01月07日出生,居民,汉族,住兰陵县。
申请执行人梁某,女性,1986年04月30日出生,居民,汉族,住兰陵县。
申请执行人***,男性,2009年02月07日出生,居民,汉族,住兰陵县。
法定代理人梁某,女性,1986年04月30日出生,居民,汉族,住兰陵县。(系***之母)
申请执行人赵某2,女性,2007年06月22日出生,居民,汉族,住兰陵县。
法定代理人梁某,女性,1986年04月30日出生,居民,汉族,住兰陵县。(系赵某2之母)
被执行人赵连祥,男性,1955年09月27日出生,居民,汉族,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颜廷玺,男性,1952年11月30日出生,居民,汉族,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兰陵县磨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兰陵县磨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洁,镇长位。
被执行人山东全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西街村。
法定代表人韩传亮,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赵建、***、梁某、***、赵某2与被执行人赵连祥、颜廷玺、兰陵县磨山镇人民政府、山东全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权一案,本院依据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324民初7484号及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民终3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兰陵县磨山镇人民政府、山东全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义务并另行立案向被执行人赵连祥、颜廷玺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占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