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全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2687号 原告:山东全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西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6186846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和,男,1973年10月15日,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西大街315号4号楼3**102号。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3********。 被告:***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街道办事处柳家店沿街楼5排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QNNE2X2。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全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 山东全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要求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欠款92511.7元;2.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20年6月17日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山东全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量按照混凝土900元每立方、钢筋加工按照1000元每吨与被告进行结算,施工完成后,经过被告各种克扣,被告**和给原告出具了欠原告262511.7元的结算单,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了给了170000元,剩余92511.7元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和、***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泰安市东平县,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和和***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