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607号
申请人:济南市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全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市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全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市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86万元,并提供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7日。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市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