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402号
申请人:山东全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西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61868461A。
被申请人:**和,男,1973年10月15日,汉族,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西大街315号4号楼3**102号。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3********。
被申请人:***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街道办事处柳家店沿街楼5排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QNNE2X2。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全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全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资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全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银行存款95000元,期限一年,自2023年2月14日至2024年2月14日止。
案件申请费970元,由申请人山东全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