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724民初1094号
原告:临澧县福通管道施工队,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社区居委会迎宾路移动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该施工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穿紫河居委会武陵大道98号。
代表人:欧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湖南公司常德市临澧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433号。
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磊,男,中国移动湖南公司常德市临澧县分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众信云翔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33号福泰国际1、2、3栋2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飞,男,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天迈,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红九,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湖南省津市。
被告:***,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原告临澧县福通管道施工队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湖南公司常德市临澧县分公司、湖南众信云翔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雷红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临澧县福通管道施工队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澧县福通管道施工队撤诉。
案件诉讼费2000元,由临澧县福通管道施工队负担。
审判长李跃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沈年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丁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