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禹鑫管业有限公司

广东现代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山西禹鑫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284民初2146号
原告:广东现代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大旺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429739606。
法定代表人:姜苍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禹鑫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水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8796361417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现代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禹鑫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广东现代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现代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计2035元,由原告广东现代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李月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