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03民初2434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迎新,黑龙江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江海河口。
法定代表人:沈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数额计算为25元,由***负担,剩余部分退还***。
审 判 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皓钧
书 记 员  谢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