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2民初44252号
原告: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袁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杰,天津优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隆盛大街4号院1号楼4层6单元404。
法定代表人:刘长久。
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凯。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点公司)与被告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众美公司)、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众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零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员杰,被告北京众美公司、河北众美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零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京众美公司向零点公司支付咨询费2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万元为基数,按照一个工作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5年9月3日起计算至支付完全部咨询费之日止);2.河北众美公司对前述北京众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告与北京众美公司签订了《众美集团2015年度行业细分研究委托协议书》,合同约定的调研费用为70万元,并约定如北京众美公司逾期付款,每迟延一个工作日,支付迟延支付部分的万分之二作为违约金。原告完成相关工作后,北京众美公司尚有尾款28万元未能支付。鉴于北京众美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河北众美公司是北京众美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对北京众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二被告拒绝付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北京众美公司、河北众美公司共同答辩称,不同意原告零点公司的诉讼请求。首先,零点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成果,最后一笔款项的付款条件不成就;其次,零点公司存在多处违约情形,根据委托协议书第二条约定,零点公司应完成的工作包括宏观数据的收集、入户深访研究、重点行业人群定量测试访问、互动工作坊等等,就以上工作内容零点公司应每日报告工作计划及安排,在各节点提交成果等方面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第三,双方合同并未解除,原告应继续履行合同,提供约定的合同成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本案查明以下事实:
2015年5月11日,北京众美公司(甲方)与零点公司(乙方)签订《众美集团2015年度行业细分研究委托协议书》(封面写有合同编号为S15216),约定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众美集团2015年度行业细分研究”项目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内容甲方为【2015年度众美集团行业细分研究】项目,委托乙方裁该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并提供市场调查分析报告。二、研究的成果和样本量1.此次为行业细分相关合作,具体涵盖工作板块及工作内容如下:1)相关宏观数据收集:从零点行业研究相关项目资料,政府相关出版物,行业杂志报刊等资料的整理和收集,对相关行业特征进行描述。2)微聚吧+入户深访研究:微聚吧,每个行业1组,每组20名客户,三个行业共计3组;入户深访,每个行业3名典型客户,三个行业共计9名客户。3)重点行业人群CLT定量测试访问:每个行业100人,共计300人。4)互动工作坊:梳理客户需求,迅速转化可落地的需求,形成产品设计和方案:组织1场,其中每个行业1组,每组6-8名消费者,1名设计师,1名主持人……三、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l.在乙方将成果文件提交甲方后,甲方即对本项研究成果(含报告内容和数据库内容)拥有所有权和知识产权,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者向第三者转让与公开本项研究成果;2.甲方有权在项目实施的各阶段对该阶段涉及的项目实施方案、问卷、提纲等资料进行磋商研究和讨论,并提供修改建议和意见;3.甲方可适度参与本项目定量执行访问员的培训及项目进行;4.甲方与乙方共同参与本项目有效性之评估。5.在项目报告按照本协议要求完成提交并获得甲方确认后,甲方配合乙方签署《项目结项确认回执》以确认项目工作已经完成,此项确认不影响乙方继续为甲方提供必要的项目后续服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自本协议签订并收到甲方预付款之后,按要求的时间、方法及质量完成调查,并接受甲方的必要过程监控,按照甲方要求每日报告进度计划;2.向甲方提供具体的项目工作日程安排;3.在项目实施各阶段,对甲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乙方应予以修改或调整,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4.双方按照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工作,乙方在各节点提交相应成果,或配合甲方工作。所有工作内容均需甲方确认后方可生效。5.甲方可就乙方报告的内容范围和深度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修改并达到甲方要求。6.项目的问卷资料,乙方在完成调研工作、甲方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前移交甲。7.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客户信息严格保密……四、调研费及其支付(一)甲方应支付乙方调研费,本项目之总金额为柒拾万元整(RMB700 000元),分三次付清。(二)付款条件及付款周期:1.第一笔款项:合同签约之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30%,即贰拾壹万元整(RMB210 000元);第二笔款项:完成所有数据收集工作和WORKSHOP工作坊后,付款30%,即贰拾壹万元整(RMB210 000元);3.第三笔款项:提交报告经甲方认可后,付款40%,即贰拾捌万元整(RMB280 000元)……五、违约责任(一)工作延期及工作不符合约定的责任1.除非有甲方可谅解情形,或基于不可抗力,乙方如因可归责于己方的原因,致使未能按时完成调查并提供合格报告的,每迟延一个工作日,扣除相当于本协议总价款万分之二的款项,迟延达30日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支付违约金并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2.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的工作迟延而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应给予补偿。3.乙方提供的服务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视为乙方延期,甲方可追究乙方延期责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乙方的服务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全部调研费用并根据延期的时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费用迟延支付责任除非乙方以书面认可或属法律上认可的不可抗力情况,甲方逾期支付费用时,每迟延支付一个工作日,应支付迟延支付部分的万分之二作为违约金。(三)违反工作方法责任2.甲方对于乙方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是依照双方确认的《项目计划书》及双方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就具体工作要点确认的《工作备忘录》。甲方如认为乙方工作有不符合《项目计划书》或《工作备忘录》规定之要求时,应于调查报告移交甲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异议形式向乙方提出。逾期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视同无异议。异议提出后,乙方按照甲方意见进修改,但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依照其主观判断要求乙方就其调查所得数据、结论任意更改。乙方调查成果出现明显失实和不当的,甲方有权停付剩余款项……。
2015年6月25日,零点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向北京众美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了调查问卷,附件内容包括S15216众美重点外迁行业客群研究定量问卷0625、S15218众美航空物流业客群研究定量问卷0625。邮件内容显示“如果还没有看之前发的0624版的话,可以直接看这一版,与之前一版相比,相关的调整改动已经用黄色标注出了”。
2015年7月21日,零点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向北京众美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了S15216众美外迁行业客群研究报告0720。邮件内容显示“附件中是外迁行业人群调研报告初稿,请查收。可能还有一些不太完备的地方我们会进一步调整完善。航空物流项目的报告有一些最后的调整,今天稍晚一点给到你”。
2015年7月22日,北京众美公司工作人员回复2015年7月22日零点公司发送北京众美公司的邮件(邮件主题为“来自零点-众美第二机场项目研究报告”、内容为“附件中是第二机场项目的初版报告”),内容为“两份报告已收到。先公司内部探讨”。
2015年8月5日,零点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向北京众美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了S15216众美外迁行业客群研究报告0805。邮件内容为“附件中是外迁行业的调研报告,请查收”。
2015年10月14日,零点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向北京众美公司工作人员发送项目存档资料,附件包括众美第二机场项目客户存档、众美重点外迁行业项目客户存档。邮件内容为“附件中是之前连(两)个项目的存档文件,请查收。如有问题请随时联系。烦请推进后续上午流程等相关事宜(包括去年的石家庄项目)”。当日,北京众美公司工作人员回复上述邮件,内容为“收到,我尽快了解历史情况,帮助协调尽早结案”。
2016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零点公司通过电话、微信以及快递函件方式,向北京众美公司催款、询问开票事宜。
关于款项的支付,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涉案合同尚剩余28万元未支付。
零点公司与北京众美公司签订了多份委托合同,本案中附件发送内容除涉案合同项下相关资料外,还同时发送了其他委托合同项下相关报告等资料。
另查,北京众美公司系法人独资公司,其股东为河北众美公司,持股比例100%。
零点公司因诉讼财产保全支出保全费2182元。
以上证据,有当事人提交的《众美集团2015年度行业细分研究委托协议书》,往来邮件、邮件附件及时间戳证书,屏幕录像及时间戳证书,外置录像及时间戳证书,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函及快递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公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零点公司与北京众美公司签订的《众美集团2015年度行业细分研究委托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零点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完毕涉案合同项下的义务。北京众美公司否认收到调查报告,称零点公司存在多处违约,并要求零点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最终成果。对此,本院认为,零点公司提交的证据往来邮件附件中包含了涉案调研报告,且邮件经过公证以及时间戳认证,故本院对北京众美公司所述未收到调研报告的意见,不予采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涉案合同剩余款项28万元未支付,该笔款项对应合同项下第三笔款项,其付款条件为提交报告经北京众美公司认可后付款,又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对于乙方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是依照双方确认的《项目计划书》及双方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就具体工作要点确认的《工作备忘录》。甲方如认为乙方工作有不符合《项目计划书》或《工作备忘录》规定之要求时,应于调查报告移交甲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异议形式向乙方提出。逾期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视同无异议”,北京众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收到2015年8月5日零点公司发送的调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曾向零点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故,应认定零点公司的工作符合《项目计划书》或《工作备忘录》的要求,提交的调查报告已经过北京众美公司的认可,进而,最后一笔款项28万元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综上,零点公司要求北京众美公司支付咨询费28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北京众美公司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零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万元为基数,按照一个工作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5年9月3日起计算至支付完全部咨询费之日止),其中,违约金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违约金的起算时间,系从交付调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后起算,北京众美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故,本院对零点公司要求北京众美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另河北众美公司系北京众美公司的独资股东,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北京众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故应当对北京众美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2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万元为基数,按照一个工作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5年9月3日起计算至支付完全部咨询费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被告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5元,保全费2182元,由被告北京众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焦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于仰震
书 记 员 李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