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初5760号
原告(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袁岳。
第三人(被执行人):闫慧民,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盛坤聚腾(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聚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被执行人):常熟市创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潘光才。
原告***与被告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第三人闫慧民、第三人盛坤聚腾(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常熟市创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对***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多预交的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吴  春  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崔艳慧(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