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振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太谷县振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成都贝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26民初463号
申请人:太谷县振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阳邑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贝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二段一号。
法定代表人:姚桃,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太谷县振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贝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谷县振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贝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产30万元人民币予以冻结,申请人太谷县振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晋K×××××号大众牌FV7207BCDBG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太谷县振华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便于法律文书生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贝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产3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被申请人成都贝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杜富国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时雅飞